本标准2014年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依据:工信部对1130项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公告 2014年第33号本标准规定了食用香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划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对食用香精[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除外]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本标准于2017-05-12废止。废止依据:工信部发布2872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复审结论的公告 2017年第23号
颁发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签:食品用香精, 食用香精
发布日期:Oct 7, 2007 实施日期:Feb 29,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