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配制酒(露酒)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配制而成,并改变了原基酒风格的出口配制酒的检验。废止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2017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知 国认科〔2017〕146号
颁发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签:检验规程, 食品添加剂
SN/T 1026-2001 | SN/T 1026-2001 出口配制酒检验规程 废止
发布日期:Dec 29, 2001 实施日期:May 3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