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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挥发酚标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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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挥发酚标样

BW02067-23 {{goodObj.price > 0 ? '¥' + goodObj.price : '咨询'}} ¥{{goodObj.sell_price || 0}} 咨询 20mL {{goodObj.date}} 秦境 {{item.norm}} 0.133mg/L {{inventory}}
水中挥发酚标样介绍:

本标准物质用于水中挥发酚的分析测试及宣贯的分析方法确认与评价、实验室质量控制。

一、 样品制备与定值方法

本标准物质在室温为(20±3)℃的洁净实验室中,以全自动逆渗透纯水机制备的实验室一级水为原料,在室温为(20±3)℃的洁净室中采用重量-容量法准确配制而成采用分光光度法进行量值核对通过满足计量学特性要求的制备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确保标准物质量值的溯源性

二、 均匀性检验及稳定性考察

依据JJF1343-2012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采用分光光度法对该标准溶液随机抽样进行均匀性检验和长期稳定性跟踪考察。结果表明,本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

该标准物质自定值日期起,有效期24个月,研制单位将继续跟踪监测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有效期内如发现量值变化,将及时通知用户。

三、 包装、储存及使用

本标准物质以玻璃安瓿封装,每支20mL。冷藏避光保存。使用前应恒温至(20±3)℃,并充分摇动以保证均匀。本标准物质打开后一次性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防止沾污。

四、 稀释方法、标准值及扩展不确定度

本标准应按以下程序稀释后方可使用:用清洁干燥的移液管从安瓿瓶中准确移取10.0mL浓样至10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稀释定容至刻度,混匀后立即使用。稀释后的标准值和扩展不确定度为:

编号

名称

标准值

mg/L)

扩展不确定度(k=2,mg/L)

基体

BW02067-23

挥发酚标样

0.133

0.009

H2O

声明

1. 本标准物质仅供实验室研究与分析测试工作使用。因用户使用或储存不当所引起的投诉,不予承担责任。

2. 收到后请立即核对品种、数量和包装,相关赔偿只限于标准物质本身,不涉及其他任何损失。

3. 仅对加盖“陕西秦境标准物质专用章”的完整证书负责。请妥善保管此证书。

4. 如需获得更多与应用有关的信息,请与技术咨询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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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挥发酚检测相关标准解读
1.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适用范围: 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挥发酚的实验室测定
方法检出限: 0.0003 mg/L(萃取法),0.0012 mg/L(直接分光光度法)
关键指标: • 测定范围:0.001-0.1 mg/L(直接法)
• 质量控制:要求空白值≤0.005 mg/L
关联标准: •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样规范)
•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样品保存要求)
2. GB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中挥发酚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 饮用水、地面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的挥发酚测定
方法检出限: 0.002 mg/L(蒸馏后测定)
关键要求: • 样品保存需添加磷酸酸化至pH≤2
• 蒸馏前处理需去除硫化物干扰
关联标准: •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Ⅰ-Ⅴ类水质挥发酚限值0.002-0.1 mg/L)
•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挥发酚限值0.002 mg/L)
注:实验需使用经认证的挥发酚标准样品(如GBW(E)080534)进行质量控制,
样品保存应在4℃避光条件下,最长保存期24小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