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萘析商城
当前位置: 首页 标准物质 有机类 纯品 人参皂苷F11
人参皂苷F11_115038-42-1
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产品以实物为准!

人参皂苷F11

CCPE901480 Ginsenoside F11 {{goodObj.price > 0 ? '¥' + goodObj.price : '咨询'}} ¥{{goodObj.sell_price || 0}} 咨询 115038-42-1 10mg {{goodObj.date}} CATO {{item.norm}} >95% {{inventory}} 冷冻储存
人参皂苷F11介绍:


交货时间:35天
有效期:大于1年
结构式:
人参皂苷F11

您正在浏览的产品:人参皂苷F11

手机版:人参皂苷F11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实物批次为准!

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GB 5009.25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人参皂苷的测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食品及原料中人参皂苷F11的定量检测,包括片剂、胶囊、液体等剂型。方法适用于实验室常规检测及质量控制。
核心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结合紫外检测器(UV)。色谱柱为C18反相柱,流动相为乙腈-水梯度洗脱,检测波长203 nm。
检出限与定量限
检出限(LOD)为0.5 mg/kg,定量限(LOQ)为1.5 mg/kg,满足痕量分析要求。
质控样品要求
每批次需包含空白样品、平行样及加标回收样,加标浓度为LOQ的1~3倍。回收率应控制在85%~115%,RSD≤10%。
关键实验步骤
1. 样品经甲醇超声提取后离心过滤;
2. HPLC进样分析,流速1.0 mL/min,柱温30℃;
3. 通过保留时间及标准品对照定性,外标法定量。
特别说明
人参皂苷F11易受光照及高温降解,样品需避光保存,前处理过程需在低温环境下快速完成。色谱分离时需注意与其他皂苷类成分的峰分离度(≥1.5)。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