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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甲醛 水质标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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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甲醛 水质标样

GSB 07-1179-2000 {{goodObj.price > 0 ? '¥' + goodObj.price : '咨询'}} ¥{{goodObj.sell_price || 0}} 咨询 20mL 安瓿瓶 {{inventory}} {{goodObj.date}} 环保部/标样所 {{item.norm}} -

标样所 甲醛 水质标样相关批次浓度及证书:

注:环保部水质标样,不提供浓度值和不确定度值数据库查询,以下量值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用户自行参照随货证书原件。
在售批次及浓度:
批号:204542,浓度:1.93mg/L,有效期:2028.04.30

出过的批次及浓度:

批号:204543,浓度:0.825mg/L,有效期:2028.10.30;批号:204542,浓度:1.93mg/L,有效期:2028.04.30;批号:204541,浓度:0.454mg/l,有效期:2027.03.30

批号:204540,浓度:1.22mg/l,有效期:2026.10.30;批号:204539,浓度:0.653mg/l,有效期:2026-04-30;批号:204538,浓度:1.58mg/l,有效期:2025-04-30

批号:204537,浓度:0.519mg/l,有效期:2024-11-30,批号:204536,浓度:1.41mg/l,有效期:2024-11-30;批号:204535,有效期:2024-04-30

证书样板如下:

      本环境标准样品按照GB/T15000系列《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等同采用ISO指南31、34和35等)及GB/T27025(等同采用ISO/IEC17025)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和定值,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及相关分析测试中方法评价、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技术仲裁。

      本环境标准样品应在10℃以上保存,运输时应避免挤压、碰撞和猛摔。安瓿瓶打开后应一次性使用完毕,有效期限是指安瓿瓶未打开前在规定保存条件下可以使用的最后日期。

      本环境标准样品应按以下程序稀释后方可使用:临用前小心打开安瓿瓶,用10ml干燥洁净移液管从安瓿瓶中准确量取10ml浓样至250ml容量瓶中,用纯水稀释定容至刻度,混匀后立即使用。

      本环境标准样品在超洁净实验室中配制,通过水质标准样品分装设备灌封于20ml安瓿瓶中,均匀性检验合格。由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实验网采用上述相同程序稀释浓样,并采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共同进行测定,测定结果经统计检验和专家经验判断剔除离群值后以测定总均值评定标准值、以实验室间再现性标准偏差评定不确定度。

      本环境标准样品制备和测定所采用的天平、玻璃量器及分析仪器等均经计量检定部门周期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本环境标准样品稀释后的标准值和扩展不确定度(包含因子k=2)如下:

水质  甲醛   204532        计量单位:mg/L

特性名称
标准值
扩展不确定度(k=2
甲醛
1.98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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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实物批次为准!

标准名称

HJ 601-2011《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检测浓度范围为0.05~10.0 mg/L。

核心检测方法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甲醛在乙酸-乙酸铵缓冲溶液中与乙酰丙酮反应生成黄色化合物,于412 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通过标准曲线定量。

检出限与定量限

方法检出限为0.05 mg/L,定量下限为0.20 mg/L;当取样体积为25.0 mL时,测定上限为10.0 mg/L。

质控样品要求

每批次需测定空白样品、平行样和加标回收样。平行样相对偏差应≤10%,加标回收率需控制在80%~120%之间。

关键实验步骤

1. 样品蒸馏(含硫化物干扰时需预蒸馏)
2. 显色反应:控制pH=6.0,沸水浴加热3分钟
3. 冷却后使用分光光度计测定吸光度

特别说明

1. 酚类物质浓度高于10 mg/L时需进行预蒸馏消除干扰
2. 显色后溶液需在6小时内完成测定
3. 高浓度样品需稀释至标准曲线线性范围内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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