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中1,1-二氯乙烷溶液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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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1,1-二氯乙烷溶液标准物质
BW04405 | 质控25μg/mL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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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1,1-二氯乙烷溶液
BW08194 | 100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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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二甲基乙酰胺中1,1-二氯乙烷/GB 31604.31-2025
BW08174 | 100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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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1,1-二氯乙烷溶液标准物质
GBW(E)081055 | 标准值:1.01mg/ml U=3%(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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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H17125-1 | 色谱级,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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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H17125-1 | 色谱级, ≥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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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H17125-3 | GCS,≥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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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腈中三唑磷标准品
NCS1601335-100B2 | 100u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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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2'-岩藻糖基乳糖(2'-FL)溶液
NCSG1603380-10000C | 10m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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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乳糖-N-新四糖(LNnT)溶液
NCSG1603385-3000C | 300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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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昆布三糖溶液
NCSG1603694-2000C | 2000u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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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甲烷甲醇中MK-9溶液
NCS1603698-500A | 0.5mg/mL



本标准物质主要用于测量仪器校准、分析方法评价和质量控制,以及食品、卫生、环境和农业等领域相应成分含量测定与残留检测。
一、 样品制备
本标准物质以纯度经准确定值的 1,1-二氯乙烷为原料,以色谱级甲醇为溶剂,采用重量容量法准确配制而成。1,1-二氯乙烷 CAS 号:75-34-3,分子式:C2H4Cl2。
二、 溯源性及定值方法
以配制值作为溶液标准物质浓度的标准值,制备的标准物质和质量控制对照样采用气相色谱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GC-FID)比对计算,核验配制值。通过使用满足计量学特性要求的制备方法、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保证标准物质的量值溯源性。
三、 特性值及不确定度
编号
名称
标准值
(μg/mL)
相对扩展不确定度(%)(k=2)
BW04406
1,1-二氯乙烷
100
3
标准值的不确定度主要由原料纯度、称量、定容以及均匀性、稳定性等不确定度分量合成。
四、 均匀性检验及稳定性考察
依据 JJF1343 技术规范(等效 ISO35 指南),随机抽取分装后的样品采用气相色谱法对溶液均匀性检验、稳定性考察。
本标准物质量值自定值日期起,有效期为24个月,研制单位将继续跟踪监测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有效期内如发现量值变化,将及时通知用户。
五、包装、储存及使用
1.包装:本标准物质采用硼硅酸盐玻璃安瓿瓶包装,1.2mL/支,使用时需准确移取。
2.贮存及使用:冷冻(-18℃以下)和避光条件下保存,启封前于室温(20±3)℃平衡,并充分摇匀,按需要准确移取。安瓿瓶一经打开,应立即使用,不可再次熔封后作为标准物质使用。
六、分析方法(仅供参考)
1.分析条件
检测器:GC-FID
色谱柱:DB-624(30m×0.25mm×1.4μm)
流 量:1.5mL/min
进样口:220℃
离子源:250℃
柱 箱:38℃(3min),6℃/min→140℃,20℃/min→220℃
2.色谱图
声明
1. 本标准物质仅供实验室研究与分析测试工作使用。因用户使用或储存不当所引起的投诉,不予承担责任。
2. 收到后请立即核对品种、数量和包装,相关赔偿只限于标准物质本身,不涉及其他任何损失。
3. 仅对加盖“陕西秦境标准物质专用章”的完整证书负责。请妥善保管此证书。
4. 如需获得更多与应用有关的信息,请与技术咨询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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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适用范围: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56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包含1,1-二氯乙烷(CAS号:75-34-3)。
关联内容:标准附录A中明确将1,1-二氯乙烷列为目标化合物,推荐使用甲醇为溶剂的标准物质进行仪器校准和质量控制。
检出限:方法检出限为0.3 μg/L(水样基质),定量下限为1.2 μg/L。
适用范围: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方法,包含1,1-二氯乙烷的测定。
关联内容:采用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8.1),要求使用经国家认证的甲醇基质标准物质进行标准曲线绘制。
检出限:最低检测质量为0.002 μg,按40 mL水样计算对应浓度为0.05 μg/L。
适用范围: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包括1,1-二氯乙烷。
关联内容:标准要求使用甲醇基体标准物质进行加标回收实验,规定1,1-二氯乙烷的相对响应因子应在0.80-1.20之间。
检出限:方法检出限为0.4 μg/kg(以干重计),测定下限为1.6 μg/kg。
1. 上述标准均要求使用经国家认证的标准物质(GBW)或国家一级标准物质(GBW(E))进行质量控制。
2. 实验过程中需注意甲醇溶剂的挥发性,标准溶液开封后应在-18℃避光保存,有效期为3个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