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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AF 防护眼镜(防雾)/起订量5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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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AF 防护眼镜(防雾)/起订量5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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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AF 防护眼镜(防雾)介绍:

防冲击、防紫外


您正在浏览的产品:1711AF 防护眼镜(防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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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GB 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及工业环境中使用的防护眼镜,包括防雾、防冲击、防化学飞溅等性能要求,明确防雾性能的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
核心检测方法
防雾性能通过湿热法或蒸汽法测试:将镜片暴露于高温高湿环境(如40℃±2℃,湿度90%±5%)或直接接触水蒸气,观察镜片表面雾化程度及持续时间,要求5分钟内无明显影响视线的雾气残留。
检出限与定量限
本标准未明确具体检出限与定量限,但要求防雾性能需通过目视法判定,且镜片透射比变化不超过初始值的±5%。
质控样品要求
测试需使用至少3批次样品,每批次不少于5副眼镜;样品需在标准环境(23℃±2℃,湿度50%±5%)中预处理24小时,不得提前擦拭或使用防雾涂层以外的处理剂。
关键实验步骤
1. 预处理样品至恒温恒湿状态;
2. 将镜片置于测试舱内,启动湿热/蒸汽发生器;
3. 记录镜片起雾时间及清晰度恢复时间;
4. 使用透射率仪测定镜片雾化前后的光透射比;
5. 对比数据并判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特别说明
测试过程中需避免人为干扰(如呼吸影响);若镜片为多层复合结构,需测试整体防雾性能而非单独涂层;重复测试间隔需≥4小时以确保样品恢复初始状态。
相关行业标准(补充)
GB/T 32166-2015《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补充了防雾性能的长期稳定性要求,建议结合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