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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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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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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样介绍:

本标准物质用于环境监测及相关的分析测试及宣贯的分析方法确认与评价、实验室质量控制。

样品制备与定值方法

本标准物质以高纯(正十六烷:异辛烷:苯=65:25:10体积比例混合),以四氯乙烯为溶剂,在室温为(20±3)℃的洁净实验室中,采用重量-容量法配制而成。以配制值作为标准值,采用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溶液标准物质以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量值核对。通过满足计量学特性要求的制备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确保比周年物质量值的溯源性。

均匀性检验及稳定性考察

依据JJF1343-2012《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要求,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对该标准溶液随机抽样进行均匀性检验和长期稳定性跟踪考察。结果表明,本标准物质均匀性、稳定性良好。

该标准物质自定值日期起,有效期2年,研制单位将继续跟踪监测该标准物质的稳定性,有效期内如发现量值变化,将及时通知用户。

包装、储存及使用

本标准物质以玻璃安瓿封装,每支10mL。(0~4)℃冷藏避光保存。使用前应恒温至(20±3)℃,并充分摇动以保证均匀。本标准物质打开后一次性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防止沾污。

稀释方法、标准值及扩展不确定度

本标准品应按以下程序稀释后方可使用:用清洁干燥的移液管从安瓿瓶中准确移取5.0mL浓样至100mL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稀释定容至刻度,混匀后立即使用。稀释后的标准值和扩展不确定度为:

编号

名称

标准值

(mg/L)

扩展不确定度(k=2, mg/L)

基体

BW02219-6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样

53.0

4.8

四氯乙烯

声明

1.本标准物质仅供实验室研究与分析测试工作使用。因用户使用或储存不当所引起的投诉,不予承担责任。

2.收到后请立即核对品种、数量和包装,相关赔偿只限于标准物质本身,不涉及其他任何损失。

3.仅对加盖“陕西秦境标准物质专用章”的完整证书负责。请妥善保管此证书。

如需获得更多与应用有关的信息,请与技术咨询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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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解读: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准样品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四氯乙烯作萃取剂,测定水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适用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地表水及地下水中石油类(C10-C40)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关联内容: 1. 明确要求使用光谱级四氯乙烯,且须通过220nm、256nm及2930cm-1波长处的透光率验证
2. 规定石油类标准物质需用正十六烷、异辛烷、苯按比例配制
3. 详细说明了四氯乙烯萃取液的脱水、过滤等前处理方法
检出限与量程: 方法检出限:0.04mg/L(取样500mL时)
测定范围:0.12-100mg/L
《水质 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适用范围: 采用四氯乙烯液液萃取-GC-FID法测定水中C10-C40石油烃总量。
特别适用于环境水体、工业废水中溶解态和乳化态石油烃的测定。
关键指标: 1. 对四氯乙烯纯度要求:≥99.9%,需经活性炭吸附预处理
2. 标准物质包含正构烷烃(C10-C40)、异构烷烃、环烷烃的混合标样
3. 规定萃取液需通过硅酸镁吸附柱去除动植物油干扰
检出限: 低沸点段(C10-C22):0.06mg/L
高沸点段(C23-C40):0.3mg/L
特别说明:
四氯乙烯应避光保存于10-20℃环境,开封后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标准样品配制需参照《环境监测 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HJ 1210-2021
实验过程须在通风橱中操作,四氯乙烯废液应按危废管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