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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二醇_7775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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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二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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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的测定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GB 31658.1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的测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动物性食品(如肌肉、内脏、水产品等)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的定量检测,包含肠二醇作为目标物之一。
核心检测方法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HPLC-MS/MS),样品经提取、净化后上机分析,通过保留时间和特征离子对定性定量。
检出限与定量限 检出限(LOD)为0.5 μg/kg,定量限(LOQ)为1.0 μg/kg。
质控样品要求 每批次样品需包含空白对照、加标回收样品(低、中、高浓度),回收率应控制在70%-120%,RSD≤15%。
关键实验步骤 1. 样品均质后加入缓冲液提取;
2. 通过固相萃取柱净化;
3. 氮吹浓缩后复溶;
4. HPLC-MS/MS分析,外标法定量。
特别说明 检测过程中需注意基质效应对定量结果的影响,建议采用同位素内标法校正;色谱柱建议使用C18柱(2.1 mm×100 mm, 1.7 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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