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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烷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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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定量限(LOQ):0.15 mg/m³(气态样品)
2. 加标回收率应控制在85%-115%;
3. 标准曲线相关系数R²≥0.995。
2. 色谱条件:DB-5毛细管柱(30 m×0.32 mm×0.25 μm),程序升温从60℃(2 min)至250℃(10℃/min);
3. 检测器温度:280℃,进样口温度:250℃。
2. 若样品中含高浓度硫化氢,需预先脱硫处理;
3. 标准物质开封后需在-20℃避光保存,有效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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