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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体/鱼肉中磺胺嘧啶/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产品以实物为准!

基体/鱼肉中磺胺嘧啶/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BQC1363325665
¥ 750.0
¥ 750.0
68-35-9
8g
2027-01-04
曼哈格
279μg/kg
+
0
基体/鱼肉中磺胺嘧啶/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介绍:

组分信息:

标准品

CAS号名称标准值单位
68-35-9磺胺嘧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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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版:基体/鱼肉中磺胺嘧啶/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鱼肉、动物肝脏等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嘧啶(CAS:68-35-9)及其他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定性及定量检测。
核心检测方法
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通过乙腈提取样品中的目标物,经净化后上机分析,外标法定量。
检出限与定量限
磺胺嘧啶的检出限为1.0 μg/kg,定量限为2.0 μg/kg,其他磺胺类药物定量限范围在2.0-5.0 μg/kg之间。
质控样品要求
每批次检测需包含空白样品、加标回收样品(低、中、高浓度),加标回收率需满足70%-120%,相对标准偏差(RSD)≤15%。
关键实验步骤
1. 样品均质后用乙腈振荡提取
2. 提取液经正己烷脱脂和氮吹浓缩
3. 采用C18色谱柱分离,流动相为乙腈-0.1%甲酸水溶液
4. 多反应监测(MRM)模式进行质谱分析。
特别说明
1. 实验过程需避免使用含磺胺类药物的试剂
2. 质谱参数需根据仪器型号优化
3. 当检测结果接近定量限时需采用基质匹配标准曲线校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