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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4种兽药类混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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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4种兽药类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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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中4种兽药类混标介绍:

甲醇中4种兽药类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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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相关标准及解读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产品肌肉组织中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喹噁啉等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关联内容: • 样品前处理中可能涉及甲醇作为提取溶剂或标准品稀释溶剂
• 规定了标准溶液的配制方法(包括混标配制)
检出限与定量限: 磺胺类药物的检出限为1.0 μg/kg,定量限为2.0 μg/kg
2. 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动物肌肉、肝脏、肾脏等组织中磺胺类、喹诺酮类等兽药多残留检测
关联内容: • 标准溶液配制要求使用甲醇作为溶剂
• 混标溶液需避光保存于-20℃
检出限与定量限: 磺胺类药物检出限为2.0 μg/kg,定量限为5.0 μg/kg
3.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畜禽肉、水产品及乳制品中磺胺类、四环素类等兽药残留检测
关联内容: • 规定混标配制需采用色谱纯甲醇溶解
• 标准工作液需现用现配
检出限与定量限: 磺胺类药物最低检测浓度为10 μg/kg
注:若具体兽药种类已知(如氟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等),需进一步匹配NY/T 标准或补充检测方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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