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挥发酚(苯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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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总磷
BY-OT-ZW-00044 | 0.193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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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氯仿中甲基对硫磷 有机物监测标样/335205
GSB 07-1397-2001 | 171µ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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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水质 石油类(紫外法)(正己烷溶剂)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448739
GSB 07-3637-2019 | 100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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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总磷 水质标样/2039149
GSB 07-3169-2014 | 0.183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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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Cd镉标准溶液校准曲线
NCS1876660(1-5) | 0.2μg/L,0.4μg/L,0.6μg/L,0.8μg/L,1.0μg/L



介质:H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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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902-89《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酚的测定,检测浓度范围为0.002 mg/L至0.5 mg/L。
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在pH=10的介质中,挥发酚与4-氨基安替比林和铁氰化钾反应生成橙红色化合物,于510 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
方法检出限为0.002 mg/L,定量限为0.006 mg/L。需通过标准曲线法确定实际检测范围。
每批次样品需包含空白样、平行样和加标回收样。平行样相对偏差应≤10%,加标回收率需控制在85%-115%。
1. 样品蒸馏预处理(消除干扰物质);
2. 显色反应控制pH值和反应时间;
3. 分光光度计校准与吸光度测量。
1. 样品需在采集后24小时内完成分析,否则需加入磷酸保存;
2. 氧化性物质、硫化物等干扰物需在蒸馏前去除;
3. 标准溶液需现用现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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