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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烷酸甲酯_7132-64-1,十五烷酸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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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烷酸甲酯

CCFD200219 Pentadecanoic Acid Methyl Ester {{goodObj.price > 0 ? '¥' + goodObj.price : '咨询'}} ¥{{goodObj.sell_price || 0}} 咨询 7132-64-1 25mg {{goodObj.date}} CATO {{item.norm}} 98.5% {{inventory}}
十五烷酸甲酯介绍:


交货时间:现货
有效期:2028-11-06 00:00:00
结构式:
十五烷酸甲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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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GB 5009.1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包括油脂、乳制品、婴幼儿食品等)中脂肪酸的测定,包含十五烷酸甲酯作为脂肪酸甲酯化产物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核心检测方法
采用气相色谱法(GC-FID)。样品经皂化、甲酯化处理后,通过毛细管色谱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
检出限与定量限
十五烷酸甲酯的检出限(LOD)为0.05 mg/kg,定量限(LOQ)为0.2 mg/kg(以实际基质为准)。
质控样品要求
每批次样品需包含空白对照、平行样及加标回收样。加标浓度应为待测物定量限的1~3倍,回收率应控制在80%~120%。
关键实验步骤
1. 样品前处理:皂化(氢氧化钾-甲醇溶液,70℃水浴)后,用三氟化硼-甲醇溶液进行甲酯化;
2. 色谱条件:DB-23毛细管柱(60 m×0.25 mm×0.25 μm),程序升温(初始150℃,以4℃/min升至240℃);
3. 定量分析:通过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特别说明
1. 十五烷酸甲酯需避光保存,标准溶液有效期3个月(-20℃);
2. 含高不饱和脂肪酸的样品需避免高温氧化,前处理过程需氮气保护;
3. 不同基质需验证方法适用性(如回收率、干扰消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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