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33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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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337224
GSB 07-4122-2023 | 7mL 棕色安瓿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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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337226
GSB 07-4122-2023 | 7mL 棕色安瓿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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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337223
GSB 07-4122-2023 | 7mL 棕色安瓿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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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337220
GSB 07-4122-2023/ERM-1006-2021 | 7mL 棕色安瓿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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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337221
GSB 07-4122-2023/ERM-1006-2021 | 7mL 棕色安瓿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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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
GSB 07-4122-2023/ERM-1006-2021 | 7mL 棕色安瓿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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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红外法) 有机物监测标样
GSB 07-4122-2023/ERM-1006-2021 | 7mL 棕色安瓿瓶
注:环保部水质标样,不提供浓度值和不确定度值数据库查询,以下量值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用户自行参照随货证书原件。
在售批次及浓度:
批号:337223,浓度:25.9µg/mL,效期:2027.06.30
批号:337224,浓度:37.9µg/mL,效期:2027.06.30
批号:337225,浓度:45.5µg/mL,效期:2027.06.30
批号:337226,浓度:60.2µg/mL,效期:2027.06.30
出过的批次及浓度:
批号:337226,浓度:60.2µg/mL,效期:2027.06.30;批号:337225,浓度:45.5µg/mL,效期:2027.06.30
批号:337224,浓度:37.9µg/mL,效期:2027.06.30;批号:337223,浓度:25.9µg/mL,效期:2027.06.30;批号:337222,浓度:15.4µg/mL,效期:2027.06.30
批号:337221,浓度:52.4µg/mL,效期:2026.10.30;批号:337220,浓度:48.6µg/mL,效期:2026.10.30;批号:337219,浓度:33.0µg/mL,效期:2026.10.30
批号:337218,浓度:29.9µg/mL,效期:2026.10.30;批号:337217,浓度:16.1µg/mL,效期:2026.10.30;批号:337216,浓度:62.0µg/mL,效期:2026.06.30
批号:337215,浓度:43.1µg/mL,效期:2026.06.30;批号:337214,浓度:14.1µg/mL,效期:2026.06.30;批号:337213,浓度:55.2µg/mL,效期:2025.10.30
批号:337212,浓度:21.6µg/mL,效期:2025.10.30;批号:337211,浓度:17.7µg/mL,效期:2025.04.30(延期至:2025.10.30);批号:337210,浓度:34.7µg/mL,效期:2025.05.30
批号:337209,浓度:25.6µg/mL,效期:2024-11-30;批号:337208,浓度:45.0µg/mL,效期:2024.06.30;批号:337207,浓度:30.5µg/mL。效期:2022-10-30
批号:337206,浓度:15.6µg/mL,效期:2022-10-30;批号:337205,浓度:20.4µg/mL,效期:2022-10-30;批号:337204,浓度:50.7µg/mL,效期:2021-10-30(效期延长至:2022-10-30)
批号:337203,浓度:30.7µg/mL,效期:2021-10-30(效期延长至:2022-03-30);批号:337202,浓度:40.1µg/mL(3.2),效期:2020-12-30;批号:337201,浓度:50.4µg/mL,效期:2020-04-30
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及相关分析测试中方法评价、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技术仲裁。 配套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
证书样板参考:
本环境标准样品按照GB/T15000系列《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等同采用ISO指南31、34和35等)及GB/T27025(等同采用ISO/IEC17025)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和定值,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及相关分析测试中方法评价、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技术仲裁。
一、样品制备
本环境标准样品采用已知纯度的石油类(按照正十六烷:异辛烷:苯=65:25:10体积比例混合)高纯试剂在20±3℃的恒温条件下的超净实验室中以称量法准确配制,通过有机标准样品分装设备灌封于10 mL棕色安瓿中,灌装体积为7mL溶液。
二、均匀性及稳定性
经红外分光光度法对样品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证明本标准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良好。
三、保存和使用
本环境标准样品须冷藏避光保存,外包装为棕色安瓿瓶以黑纸隔光。运输时应避免挤压和碰撞。安瓿打开后应一次性使用完毕,有效期限是指安瓿瓶未打开前在规定保存条件下可以使用的最后日期。
本环境标准样品应按以下程序稀释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取出平衡至室温,摇匀后用小砂轮在瓶颈部划痕,拔掉瓶颈。用洁净的移液管吸取5 mL溶液,迅速移入100 mL容量瓶内,用四氯乙烯定容至刻度线,混匀后使用。
四、溯源性
本环境标准样品采用称量法配制,并在制备完成后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环境标准样品制备和测定所采用的天平、玻璃器皿及分析仪器等均经计量检定部门周期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五、标准值与不确定度
本环境标准样品由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协作测定实验网采用相同程序稀释浓样、并以红外分光光度法共同进行测定,测定结果经统计检验和专家经验判断剔除离群值后以测定总均值评定标准值、以实验室间再现性标准偏差评定不确定度。
本环境标准样品稀释后的标准值和扩展不确定度(包含因子k=2)如下: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准样品 337210 计量单位:ug/mL
注:稀释溶液使用的四氯乙烯,应满足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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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2. 经硅酸镁吸附柱去除动植物油类等极性物质
3. 在红外分光光度计上测量2930cm⁻¹、2960cm⁻¹和3030cm⁻¹处的特征吸收
4. 根据特征吸收值计算石油类浓度
测定下限:0.24mg/L(取样体积500mL,萃取液体积50mL,使用4cm比色皿)
2. 每批样品应分析10%的平行样,相对偏差≤20%
3. 每批样品需测定有证标准物质,结果应在保证值范围内
4. 每20个样品需进行加标回收试验,回收率应在70%~130%
2. 萃取:量取500mL水样,加入20mL四氯乙烯,振荡2min
3. 脱水:萃取液经无水硫酸钠脱水
4. 除动植物油:通过硅酸镁吸附柱去除极性物质
5. 测定:用红外分光光度计在特征波长处测量吸光度
2. 样品中含动植物油类物质时需通过硅酸镁吸附分离
3. 萃取后需在4小时内完成测定
4. 高浓度样品需稀释至标准曲线范围内测定
2. 保密性: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
3. 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4. 文件控制:建立完整的文件管理体系
2. 设施环境:确保实验环境满足方法要求
3. 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校准和维护程序
4. 测量溯源性:确保结果可溯源至国家基准
2. 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3. 数据控制:确保数据采集、处理的完整性
4. 样品管理:建立样品标识和保存系统
2. 包含客户要求的全部信息
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 需有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
2. 建立完善的记录保存制度(至少6年)
3. 对不符合工作需采取纠正措施
4.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17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