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标准比色液8号(中国药典)/WYJLBZ-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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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黄色标准比色液8号(中国药典)/0500
BWQ8300-2016 |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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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标准比色液1号(中国药典)/WYJLBZ-0002
BWQ8700-201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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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标准比色液10号(中国药典)/WYJLBZ-0004
BWQ8392-2016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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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标准比色液9号(中国药典)/WYJLBZ-0004
BWQ8391-2016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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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标准比色液3号(中国药典)/WYJLBZ-0002
BWQ8782-201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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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药典比色液(C)/WYJLBZ-0005
BWQ0268-2016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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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BW0659 | 51.2度(50度-5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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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夏比冲击V型缺口标准样品(HV2)
GSB02-3195-3-2014-120J | 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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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黄色标准比色液2号(中国药典)/WYJLBZ-0004
SHAM_17992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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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黄色标准比色液3号(中国药典)/WYJLBZ-0004
SHAM_20037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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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绿色标准比色液4号(中国药典)/WYJLBZ-0004
SHAM_172397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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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ARI-2671 前置放大器(1/2英寸)
TE33-3A | 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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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2. 分光光度法:在规定的波长处测定吸光度,用于目视法无法判定的情况[7][8]。
2. 有效期:开封后一次性使用,未开封有效期为12个月[3]。
3. 均匀性:需通过重量-容量法配制及紫外分光光度法核验,确保批次间一致性[3]。
2. 比色操作:标准比色液与供试品管平行放置于白色背景前,垂直或水平观察颜色差异[7][8]。
3. 恒温控制:比色前需将标准液与样品液温度平衡至20±4℃[3]。
2. 判定争议:当目视法无法区分颜色差异时,必须采用色差计法进行定量判定[7][8]。
3. 批次追踪:需记录标准比色液生产批次及有效期,超期或异常批次不得使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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