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样所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红外法)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44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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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镉标样
BW01148 | 0.407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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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标样
BW01006d | 0.5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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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镉标样
BW01147-8 | 9.53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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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样
BW00731 | 22.6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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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标样
BW00731 | 1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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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
BY-OT-OR-00013 | 1.02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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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样品
YSBS112128i-12129d-2022 | 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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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硒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GSB 07-1253-2000 | 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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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钼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GSB 07-1254-2000 | 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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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钴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GSB 07-1255-2000 | 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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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钒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GSB 07-1256-2000 | 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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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钙 分析校准用标准样品
GSB 07-1263-2000 | 5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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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样所 亚硝酸盐(以氮计) 水质标样(GB/T27025)
GSB 07-3165-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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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Re铼标准溶液
NCS1876703 | 500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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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硝酸盐标准溶液
NCS1876688 | 1u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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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C3H4O42- 丙二酸盐离子标准溶液
NCS142200 | 1000μ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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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乙二胺-盐酸缓冲溶液
NCS1876677 | pH6.7~pH7.0



注:环保部水质标样,不提供浓度值和不确定度值数据库查询,以下量值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用户自行参照随货证书原件。
在售批次及浓度:
批号:448817,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7.06.30
出过的批次及浓度:
批号:448817,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7.06.30
批号:448816,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7.06.30;批号:448815,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6.10.30;批号:448814,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6.05.30
批号:448813,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6.05.30;批号:448812,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5.10.30;批号:448811,浓度:1000μg/mL,有效期:2025.03.30
主要用于环境监测及相关分析测试中仪器校准和绘制校准曲线。 配套标准《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
证书样板参考:
本环境标准样品按照GB/T 15000系列《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等同采用ISO指南31 、34和35等)及GB/T 27025(等同采用ISO/IECI 7025) 的有关要求进行生产和定值,主要用于石油类污染物环境监测及相关分析测试中仪器校准、方法评价、样品赋值和质量控制等。
一、样品制备
本环境标准样品采用纯度经准确定值的模拟石油类高纯物质为原料,四氯乙烯为溶剂,在(20±3)℃的洁净室里,以重量、容量法准确配制,灌封于10mL棕色安瓬中,灌装量为7mL。
二、均匀性及稳定性
本环境标准样品采用红外分光光度法对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显示本标准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良好。研制单位将继续跟踪监测本环境标准样品的稳定性,有效期内如发现量值变化,将及时通知用户。
三、保存和使用
本环境标准样品须冷藏避光保存,外包装为棕色安瓶瓶以黑色隔光。运输时应避免挤压和碰撞。使用前应平衡至室温并摇匀,安瓬打开后应一次性使用完毕。有效期限是指安瓿瓶未打开前在规定保存条件下可以使用的最后日期。
四、溯源性
本环境标准样品采用重量-容量法定值。通过使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原料、满足计量学特性要求的制备方法、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保证本标准样品的量值可溯源至SI基本单位。
五、标准值与不确定度
本环境标准样品的标准值为配制值,经红外分光光度法分析核验,测定均值与配制值无显著性差异。不确定度由称量配制不确定度分量、瓶间均匀性不确定度分量和长期稳定性不确定度分量等合成。
本环境标准样品的标准值和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包含因子k=2) 如下:
四氯乙烯中石油类溶液标准样品 44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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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实物批次为准!
本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仅供实验科研使用,不用于人体及临床诊断。
检测浓度范围:0.01 mg/L ~ 100 mg/L(四氯乙烯萃取后直接测定)
波数范围:3400 cm⁻¹ ~ 2400 cm⁻¹,分辨率≤4 cm⁻¹
使用前需恒温至20±1℃并摇匀
每12小时需进行中间浓度点验证(偏差≤10%)
全程空白:每批样品至少2个(≤检出限)
振荡2分钟,静置分层后收集萃取液
脱水后转移至比色皿
四氯乙烯作参比,读取样品吸光度值
开封后保存期≤30天,避光冷藏
未萃取水样保存期:7天(4℃避光)
动植物油干扰需通过硅酸镁吸附处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应标准的原文为准!